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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源环保(688096):202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陈说(余刚)

发布时间:2024-04-20 20:35:53人气:

  作为江苏京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2023年度本人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诚实、勤勉、独立地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积极出席相关会议,认真审议董事会各项议案,对公司重大事项发表了独立、客观、公正的独立意见,切实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充分发挥了独立董事的独立作用。现将本人2023年度公司独立董事的述职情况报告如下: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余刚先生:1965年出生,汉族,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毕业于南京大学有机化学专业,获学士学位;硕士研究生毕业于南京大学环境化学专业,获硕士学位;博士研究生毕业于中科院生态环境研究中心环境化学专业,获博士学位。1992年8月至1998年8月,历任清华大学环境工程系/环境科学与工程系讲师、副教授、副系主任;1997年1月至1998年1月,英国纽卡斯尔大学土木工程系,访问学者;1998年8月至2006年4月,历任清华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系教授、副系主任;2006年4月至2013年7月,历任清华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系/环境学院教授、系主任、院长;2013年7月至2022年3月,任清华大学环境学院教授;2022年3月至今,任北京师范大学环境与生态前沿交叉研究院院长、教授;2023年5月至今任公司独立董事。

京源环保(688096):202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陈说(余刚)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本人自身及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未在公司或其附属企业任职,也未在公司主要股东单位担任任何职务,亦不存在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情形,不存在妨碍本人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情形,亦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况。

  本人经公司于2023年5月19日召开的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选举成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023年,公司共召开6次董事会和4次股东大会。报告期内,本人出席公司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的具体情况如下:

  2023年度,本人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和提名委员会中担任相应职务并积极开展工作。2023年度本人共出席审计委员会2次。专门委员会的召集、召开均符合法定程序,相关事项的决策均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和披露义务,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人均亲自参加了相关会议,利用自身所具备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对相关议案均进行了认真审查,为公司重大事项决策提供了重要意见和建议,有效提高了公司董事会的决策效率。

  报告期内,本人积极参加公司专门委员会、董事会及股东大会,通过会议及时了解公司的重大事项、发展规划、研发项目的进展等实际运营情况,并通过现场考察、电话、视频会议、邮件、微信等方式与公司保持紧密联系。同时,密切关注行业形势以及外部市场变化对公司经营状况的影响,将已掌握的国际国内行业信息及动态及时与公司分享,并结合公司的实际运营进行具体分析。

  公司及管理层高度重视与独立董事的沟通交流,高度尊重独立董事的指导意见或建议,及时通过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保持与独立董事的联系,在相关会议召开前依法及时提前报送会议议案及相关文件材料,充分保证了独立董事的知情权,为独立董事履职提供了完备的条件和大力的支持。

  2023年度,本人与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及会计师事务所积极沟通,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募投项目进展进行审议和监督;对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合理性和公允性进行重点审查;听取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的汇报并提出相关建议。

  在本人履职前,公司于2023年2月17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购买房产并签署〈房产买卖合同〉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本人关注到公司本次关联交易事项是以具有相关业务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相关标的资产的评估报告为依据,定价公允,董事会在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本次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合法合规,没有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四)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报告期内,公司严格依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时编制并披露了《2022年年度报告》《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2023年半年度报告》《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准确披露了相应报告期内的财务数据和重要事项,向投资者充分揭示了公司经营情况。上述报告均经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了书面确认意见。

  公司积极推进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并能得到有效执行。报告期内,公司按时披露了《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机制基本完整、合理、有效。公司各项生产经营活动、法人治理活动均严格按照相关内控制度规范运行环保工程,有效控制各种内外部风险。

  报告期内,经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批准,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本人认为,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具有丰富的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经验,在过去的审计服务中,能够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遵照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勤勉尽责,表现出良好的职业操守,较好地完成了公司审计工作,其出具的各项报告能够客观、公正、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情况和经营成果,切实履行了审计机构职责。公司继续聘任大华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负责为公司提供审计及相关服务的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报告期内正值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换届,我认真审阅了公司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材料和相关规则,认真审阅了上述人员的简历,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规则,发表了独立意见。我认为上述人员具备履行高级管理人员职责的能力,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和条件,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在禁入期的情形,也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和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通报批评,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本次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方式、聘任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是依据公司所处行业的薪酬水平,结合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制定的,有利于强化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勤勉尽责,促进公司提升工作效率及经营效益,制定、表决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人能够客观、公正、独立、尽责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规范运作,促进公司持续健康发展。同时,通过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不断提高保护社会公众股东权益的意识,对控股股东行为进行有效监督,维护了公司及公司股东整体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2024年,本人将继续加强与公司董事、监事及管理层的沟通,本着忠实、勤勉的精神,切实履行独立董事义务,充分发挥专业性及独立作用,切实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科学决策,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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