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及环境卫生规划 2005-01-10 10:20:59 一、环境保护规划 规划到 2010 年全市污染物排放和环境污染得到有效控制环境质量明显好转生态环境逐步进入良性循环。 地面水主要水体水质保持在地面水二类标准 城市饮用水水质达标率 100%主城区大气环境质量稳步改善大气中 TSP 年日平均浓度保持在国家二级指标以内实施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控制年日平均浓度小于 150 微克/标准立方米重点治理排放大户、改造生产工艺积极推行集中供热推广使用低硫煤城市各功能区的噪声污染得到有效控制 主要交通干线两侧噪声等效声级...
环境保护及环境卫生规划 2005-01-10 10:20:59 一、环境保护规划 规划到 2010 年全市污染物排放和环境污染得到有效控制环境质量明显好转生态环境逐步进入良性循环。 地面水主要水体水质保持在地面水二类标准 城市饮用水水质达标率 100%主城区大气环境质量稳步改善大气中 TSP 年日平均浓度保持在国家二级指标以内实施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控制年日平均浓度小于 150 微克/标准立方米重点治理排放大户、改造生产工艺积极推行集中供热推广使用低硫煤城市各功能区的噪声污染得到有效控制 主要交通干线两侧噪声等效声级达到国家规定标准 工业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率达到 80%以上城市生活垃圾清运率达到 100%。 为了保护水源规划将地表水、地下水各划分为一至三级保护区。 地表水Ⅰ级保护区内不得设置排污口不得向水体排放任何有毒、有害液体禁止一切直接和间接污染水体的行为。 地表水Ⅱ级保护区内不得新建、扩建环保规划、改建直接或间接向水体排污的工程项目原有的项目凡超过国家规定的地面水Ⅲ类标准的按有关规定限期治理、转产、拆除或搬迁。 地表水Ⅲ级保护区内一切建设项目必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 地下水Ⅰ级保护区内不得新建任何工厂、机关、学校及住宅已建成的、有严重污染的要坚决搬迁禁止可能造成污染的一切活动。 地下水Ⅱ级保护区内不得建设有污染的企事业及科研、医疗等单位不得倾倒和堆积工业废渣、 城市垃圾等废弃物 已建的项目必须完善排水设施 按规定标准处理好废弃物。 地下水Ⅲ级保护区内不得建设化工、电镀、皮革、造纸等有严重污染的项目建设其它项目要严格履行“三同时”手续。 城市污水治理主城区实现清污分流。 近期建设东污水处理场 95%的重污染源、 70%的一般污染源得到治理。远期区办、县办以上工业污染源和医院污水处理率达到 100%90%以上的乡镇、街道、个体企业污水得到有效治理城市污水日处理总能力达到 120 万立方米并逐步实现污水资源化。 二、环境卫生 到 2010 年垃圾清运作业机械化、半机械化程度达到 95道路清扫机械化程度达到 60粪便无害化处理率 100。 建设密封集装箱垃圾转运站解决市内垃圾暴露问题。转运站按服务半径 500 米、每座占地 150 平方米进行规划布局在建和规划的居住小区应按配套要求同步实施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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